優先管理化學品及管制性化學品

 優先管理化學品

依據「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每年4月至9月間將「運作者基本資料」、「運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如附表一
二、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屬下列化學品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一)致癌物質、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生殖毒性物質。
(二)呼吸道過敏物質第一級。
(三)嚴重損傷或刺激眼睛物質第一級。
(四)特定標的器官系統毒性物質屬重複暴露第一級。
三、依國家標準CNS 15030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管制性化學品

◾依據「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運作者於運作管制性化學品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非經許可者,不得運作。
◾管制性化學品清單如附表一 。本校未申請管制性化學品許可,不得運作管制性化學品
附表一 管制性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