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規定,新進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接受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又依「職業安全教育訓練規則」第18條規定,在職勞工應依工作性質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
※教育訓練法定時數:
新進人員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一覽表 | |||
工作性質 | 應具備之訓練 | 法定時數(小時) | |
必參訓 | 全校教職員生或在職人員於變更工作前 (生:勞僱型學生) |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 至少3小時 |
選參訓 | 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 化學品危害通識課程 | 另增列3小時 |
選參訓 | 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焊作業之人員 | 特定作業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 另增列3小時 |
選參訓 | 各級業務主管於新僱或變更工作前 | 安全衛生相關訓練課程 | 另增列6小時 |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七條及其附表十四規定辦理。 |
在職人員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一覽表 | |
工作性質 | 法定時數(小時) |
全校在職教職員生(生:勞僱型學生) | 每3年至少3小時 |
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 |
缺氧作業、局限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 |
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