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

危害性化學品定義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0條第三項規定,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危害物。
 1.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2.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持有危害性化學品注意事項

 1. 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張貼完整標示
2. 每一
危害性化學品應備有安全資料表(SDS),三年內新版內容。
3. 製備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備查,且必須與現場貯存狀況相符。
4. 操作者應接受3小時化學品危害通識課程

危害性化學品容器標示 (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1. GHS危害圖式。
2. 內容:
  (1) 名稱。
  (2) 危害成分。
  (3) 警示語。
  (4) 危害警告訊息。
  (5) 危害防範措施。
  (6)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附表一  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要項
附表二  標示之格式

安全資料表

一、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二、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三、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實驗場所易取得之處,且人員均瞭解放置位置。
安全資料表應列內容項目及參考格式
安全資料表(SDS)查詢 (公用帳號:ghs00574 ;  密碼:jT15136)

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實驗場所應製作危害物質清單,其內容應含化學物品名稱、其他名稱、安全資料表索引碼、製造者或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使用資料及貯存資料等項目。
慈濟大學危害性化學品清單(空白)  (製作範例

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及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7條第四項規定,所有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物質之勞工,除需受三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另應接受三小時以上的危害通識教育訓練,使其認知標示並瞭解安全資料表,預防職業災害的發生,未依規定參訓經主管機關查獲者,將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慈濟大學危害通識計畫